1.水费欠费不通知,有责任吗

2.自来水公司收天价滞纳金

3.自来水天价滞纳金的法律依据?

4.水费维权

水费欠费不通知,有责任吗

自来水滞纳金价格_自来水滞纳金太多有法律依据吗?

有责任。

自来水公司应在交水费前半个月给用户发缴费通知,或在水费预存余额不足时给用户发短信通知,欠费不交易产生滞纳金,所以说自来水公司应在欠费情况下通知用户。

从2022年开始,居民用户综合水价由此前的2.50元/立方米调整为按三档分阶梯计价,其中,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70元调整为1.00元。

第一,居民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44立方米(含),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50元(含污水处理费1.00元)。

第二,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144—204立方米(含),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4.65元(含污水处理费1.00元)。

第三,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204立方米以上,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8.00元(含污水处理费1.00元)。阶梯水量以年为计价周期,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其实国家水费收取标准根据不同的用水目的,水费也相应的不同。在一般情况下,水费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

事实上,国家规定的水费价格情况如下:

首先是居民生活用水:2.80元/立方米。

其次是行政事业用水:3.90元/立方米。

然后是工商业用水:4.10元/立方米。

再是宾馆、饭店、餐饮业等用水:4.60元/立方米。

然后是洗浴业用水:60元/立方米。

然后是洗车业、纯净水用水:40元/立方米。

最后是农赔水:0.60元/立方米。

以上就是2022国家水费收取标准规定介绍,由此可见,不同用途的水费收取标准是不相同的,而且目前实行的是阶梯水费,我们的用水量多少决定收费的标准,虽然说2022年水费价格并没有上涨,但是我们依旧要养成节约用水的好习惯,毕竟水不可再生,我们生活也离不开用水,唯有节约用水,方能使人类生存更长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自来水公司收天价滞纳金

城市供水条例取消了滞纳金,但增加了双方签订供用水合同后的违约金,现在大多公司还是执行千分之五每日,可以看看你的供用水合同。

四川省供水条例四十三条节选:用户应当依法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交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

另外,不知道你是哪儿的,各省供水条例有细节上的差异。你可以上网查找当地最新供用水条例。(最好在查下本市城市用水管理办法之类的)。

《合同法》第114条节选: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实际上你的水费(270元)欠缴对自来水公司正常经营造成的损害微乎其微,我们这惯例是违约金不得高于水费本金。你可以向水公司领导反映情况要求减免(减免违约金是有程序的,一般收费员无权),无果的话可以向水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再无果可以向工商反应合同违法。

自来水天价滞纳金的法律依据?

你好,

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目前,关于天价滞纳金的问题,正在电视媒体上广泛讨论,已经引起国家的关注。

我们期望在不久的将来,通过立法,取缔天价滞纳金这一霸王条款!

水费维权

这个问题你是问对人了,让百度知道之星来回答你!我的回答只是就事论事,希望对你有帮助。

1、由于《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取消了其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

所以,供水企业不用再向用户发“水费通知单”,催促欠费者缴费。从这点来说,你们当地供水企业的服务意识是不够的。

2、由于你没有缴纳水费和滞纳金,按照《城市供水条例》第35条,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3、你打12315找消协,估计很难帮到你,建议你办理一个水费自动扣款的银行帐号,以后就不会这么麻烦了。

法律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

://baike.baidu/view/436496.htm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