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矿山收益金价格公示_云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1.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2.信阳光山县废弃矿区环境治理项目,施工方挖山卖石凑3.9亿工程款
3.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总结通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1995年9月1日省政府令第16号)
1.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有偿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细则。”
2.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出租收益金。”
第二款修改为:“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第三款修改为:“土地出租收益金是指以划拨方式或者财政出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者,经批准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而将其使用权出租他人时,就其所获租金收益按规定标准缴纳的价款。”
3.第五条修改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土地出让金由财政部门委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收代缴。土地出租收益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代收代缴。”
4.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土地管理部门”均修改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第三项修改为:“通过行政划拨或者财政部门出资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经批准办理土地有偿出让手续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的,应当向财政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
5.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土地出租收益金按照地域类别、土地面积和用途计算征收。其标准按照当地土地基准价格5-10%的比例和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年限折算出年租金额确定。具体征收标准,由市、州(地区)财政部门会同物价、土地、房产部门制定,并报省级各有关部门备案。出租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也视作出租,其收益中所含土地收益应当按规定上缴土地出租收益金。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利用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进行各种联合经营投资的,视为出租土地使用权,其收益中所含土地收益应当按规定上缴土地出租收益金。”
6.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各级财政基金预算,实行省、地四六分成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地县分成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7.删去第八条。
8.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者必须按季足额缴纳国有土地出租收益金。确因困难需要减、免或者缓交的,需经征收部门审核同意,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省财政部门批准。”
9.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代收代缴部门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不使用专用票据的,土地使用者、出租者有权拒绝缴纳。”
10.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代收代缴部门必须在次月5日前,将收到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租收益金上缴同级财政部门;逾期不缴的,除令其补缴外,每逾一日,收取滞纳金1-3‰。”
11.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行政划拨或者财政出资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征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2.删去第十二条。
13.第十三条修改为:“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转让行政划拨或者财政出资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其增值额除缴纳土地增值税外,其余额按以下比例上缴财政:
(一)财政全额补助单位上缴70%;
(二)财政部分补助单位上缴60%;
(三)财政零补助单位上缴50%。”
14.第十四条修改为:“财政部门可按缴入本级国库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数额,给代收代缴部门核拨一定比例的业务费。具体比例及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15.第十五条修改为:“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删去第十八条。二、《甘肃省建筑取费管理暂行规定》(甘政发〔1994〕123号)
1.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向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各种取费。建筑取费包括项目前期咨询、土地征用、工程建设、工程定额测定、工程质量监督、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投标及建筑市场和房地产交易管理等工作中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各种押金、保证金及工程预算定额取费等。”
2.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程预算定额取费经主管部门测定后,物价部门审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
3.第七条修改为:“建筑取费实行公示制度。凡经批准收取的建筑取费项目和标准,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由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公告;其他收费,由物价部门公告。”
4.第八条修改为:“建筑取费的执收单位须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其他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5.第九条修改为:“建筑取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单位要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建筑取费实行缴费登记卡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设单位)的缴费登记卡作为价格部门审核工程预决算、商品房价格的依据。未登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工程成本中剔除。”
7.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减免建筑取费,由减免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准。”
8.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取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超越权限,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及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9.删去第十四条。
信阳光山县废弃矿区环境治理项目,施工方挖山卖石凑3.9亿工程款
近年来,全国各地通过一系列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私挖滥采、群挖群采、越界开采等公开的、明面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一些新的、更加隐蔽的盗采方式逐步显现。其中,以矿区复垦、生态修复、环境整治等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的乱象又开始抬头。
近日光山县孙铁铺镇杏山矿山挖山毁林破坏生态环境不断被群众举报和媒体报道,据了解杏山废弃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是由光山县地质矿产管理办公室申请,光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光山县孙铁铺杏山废弃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安全公示牌”上显示,光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牵头单位,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施工单位,矿区班组成员为矿区经理:丁某某、专职安全员:李某某、兼职安全员:丁某某。
从企业公示中查询到,牵头单位:光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09月30日,法定代表人:李学柱,企业地址:光山县城紫水办事处光辉大道财富广场3#楼东1号,股东:光山县财政局,100%控股。施工单位: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28日,法定代表人:王爱华,企业地址: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81号8层,股东:河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河南豫矿浩源矿业有限公司;河南豫矿浩源矿业有限公司则由河南豫矿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河南豫矿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则是由河南省地质科学研究所,100%控股。
从光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6月4日在网上发布的一则批复公示中我了解到,光山县废弃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建设单位是光山县地质矿产管理办公室,建设地址是该项目实施治理恢复工程的24个废弃矿区分布在光山县各个乡镇村庄,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是通过实施削坡降坡、危岩清除、平整回填、截排水工程、生物工程等手段,消除废弃矿区安全隐患,恢复矿区生态坏境。项目建设工期根据匹配资金情况及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危害大小、轻重缓急,该项目建设工期为6年。项目总投资39646.76万元。?资金来源为通过开发式治理,对治理工程中产生的矿产品进行综合利用,产生的收益用于治理恢复工程的投入。县地矿办据此批复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批复,完善相关建设手续后开工建设。
光山县根据《信阳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光山县实际,制定光山县孙铁铺杏山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其中第二项第三条关于已经关闭及废弃矿山,要按照光山县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编制生态修复设计方案,确定生态修复工程内容、治理标准等。为了便于生态修复工程能高效顺利地实施,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主责,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和“自求平衡,自负亏损”的原则,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生态修复工程实施主体。工程实施中标单位对矿区统一组织实施,负责对生态修复工程全额投资,县政府不给予经济补偿;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矿产品由中标单位负责进行综合利用,实施统一管理。项目完成后产生的收益有中标单位用于弥补生态修复工程项目投资。那么问题来了,这一句话中到底几个意思呢?前面一段话说县政府不予财政拨款,上千万元的项目费用就得由施工方也就是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额出资,后面一段话说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矿产品,是否指的就是炸山开采下来的石头或加工后的机制砂呢?可以任由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利用,可以理解为用出售砂石的方式获得工程的资金链呢?
从矿区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示文件中,我看到,光政办[2019]46号,关于印发光山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官渡河创业聚集区,大苏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区,商务中心区,司马光火车站管理区(筹),县政府有关部门:《光山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1日。附件:杏山村废弃矿山治理工程简介,为了有效推进矿山地质环境尤其是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矿山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根据《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光山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指导意见,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思路和原则,采取开发式治理的新型模式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生态恢复和综合治理,本工程主要内容为:边坡整理(消石方),浆砌石排水渠工程;地形平整工程;覆盖绿化工程;蜂巢约束系统防护工程等。项目施工单位:光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实施单位:光山县地质矿产管理办公室。
杏山村周边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自卸车司机透露,每天来孙铁铺镇杏山矿区拉矿石的都是后八轮的自卸车,顺着山脚下的路走从江湾新村往北可以直接上312国道,车辆分别在开往罗山县、息县、淮滨县、潢川县、等各个县区的机制砂场用来加工成机制砂对外销售赚取利益。
据媒体在孙铁铺镇杏山矿区现场拍摄的视频显示,该矿区内堆积了加工好的石料和机制砂犹如一座座小山,厂房里面暗藏着各种制砂设备生产线,山顶上还放着2台岩石的钻孔机械设备,在为炸山做准备。当地一村名说,这就是“挂羊头卖狗肉”,打着修复矿区的名义,实际上是盗采国家资源破坏环境,没有按照规划施工,就是以开采,销售为主,造成大量国有资源流失。
矿石卸载区,下面就是加工机制砂的机械
山顶停放着分体式露天岩层高速潜孔钻机
山顶停放着重型移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工程矿山所需 机械
6月30日有村名从网上看到孙铁铺杏山矿区破坏环境的稿件,随后向我反映了关于光山县凉亭乡有一矿区也存在挖山毁林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在和当地村名取得联系后,我来到凉亭乡了解情况,期间陆续有自卸车进出该矿区装载矿石,现场已是一片狼藉,惨不忍睹的,触目惊心,整个山体几乎也快被掏空了。
光山县凉亭乡矿区航拍图
近年来,国家对矿山开采的生态恢复、扬尘治理等提出了更严标准,“绿色矿山”成为各类矿山开采的规范要求。按照国家“谁污染谁治理”“谁开采谁恢复”的有关规定,原光山县杏山建筑石料有限公司并没有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其矿山开采、石料加工和运输等环节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生态环境没有及时修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视而不见,疏于管理,履职不力,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导致环境问题长期存在,生态破坏十分严重,大气污染问题突出。
陕西秦岭违建别墅的拆除和“曹园”爆破事件后,给全国各地的生态保护敲响了警钟,引起了各地政府及有关领导的重视和反省。但还有个别地方政府领导不高度重视,存在侥幸心理,“懒政怠政”,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置脑后于不顾。
光山县相关部门的有些领导,是存在行政不作为,还是对破坏生态环境现象包庇纵容,属地政府更不能为了一时之利,“硬要金山银山,不要绿水青山”,无视生态环境,给私挖滥采者站台充当“保护伞”。对于此事的后续进展,大信阳网将持续关注。
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总结通报
汪 民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矿产开发快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多方面历史性原因,矿产开发一度呈现“多、小、散、乱”的局面,不少地方大矿周边是小矿,小矿“矿挨矿”,矿下还有矿,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同时,矿产资源管理基础薄弱,部分矿业权交叉重叠、实际情况与登记数据不一致,存在界线不清,底数不准等问题,严重影响矿业权市场建设和矿产开发持续健康发展。为了从根本上扭转这种被动局面,2005年8月,下发《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决定从治乱、治散、治本三个方面对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全面整顿规范,资源开发整合成为整顿规范工作的三大重要任务之一。考虑到整合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2006年12月,办公厅又转发了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对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作出专门部署;2009年10月,经同意,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煤矿安监局等12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针对基础薄弱问题,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启动了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在各地、各部门共同努力下,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完成了预定的目标任务,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不断提高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启动以来,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联合行动,精心组织实施,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煤炭、钢铁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爆炸物品监管和打击非法采矿犯罪,矿业权出让审批行为专项清理,稀土等矿产出口配额管理,矿山整顿关闭、整合矿山技改、环评审查、企业设立及相关证照换发等方面互相配合,形成推进整合工作的合力。各省(区、市)积极行动,按照要求,科学编制工作方案,扎实有效推进,通过调查摸底、科学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创新整合方式、营造良好氛围等措施,形成了“政府引导、企业跟进、政策激励、社会支持”的生动局面。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阶段性任务于2010年底基本完成,2011年初通过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组织的检查验收,取得明显的资源、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
一是矿产开发结构和布局明显优化。在多年持续整顿开发秩序的基础上,河南、内蒙古、辽宁、山西、陕西、云南等省区先后探索通过对布局不合理矿业权的调整整合,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进。2005年以来,全国共完成铁、铜、铝等重要矿种6574个矿区的整合,涉及矿业权58809个,占全国矿业权总数的40%,整合矿区矿业权减少了44%。全国矿山数量从2005年的12.7万座减少到2010年的11.3万座,净减少11.2%。在矿山总数大幅下降的同时,2010年,全国固体矿山产量达到90亿吨,比2005年增加38亿吨。其中,全国煤炭矿山总数从2005年的1.8万座减少到2010年的1.3万座,原煤产量从22.4亿吨增长到32.4亿吨。5年来,全国煤炭矿山数量减少27.8%,产量增加44.6%;大型矿山从3331座增加到4684座,净增长40.6%,大中型矿山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75%左右,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格局初步形成。
二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提高。整合推动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的优势企业集聚。释放了一批矿区的呆滞资源,有效提升了资源开发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一大批矿山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明显提高。2010年,全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值超过千亿,比2005年增长了209%。内蒙古煤炭最低开采规模标准提高到90万吨/年,回采率总体提高了30%以上;山西省煤矿总数压减60%以上,煤矿平均单井规模由33万吨/年提高到100万吨/年。江西省德兴铜矿整合后保有资源储量增加一倍,采选能力达到13万吨/日,成为亚洲产能规模最大的铜矿;山东省大中型矿山企业占全部矿山企业比例由9%提高到34%。国土资源部遴选出辽宁省鞍山胡家庙子铁矿、云南省安宁县街磷矿、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甲玛铜矿等47个整合先进矿山,树立了一批先进整合的典型。
三是整合矿山安全发展、绿色发展能力明显增强。通过科学编制整合实施方案,合理调整矿区范围,一大批历史上形成的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楼上楼”、“矿中矿”矿业权重叠造成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辽宁省葫芦岛连山钼矿区、甘肃省厂坝铅锌矿区等一批矿区“多、小、散、乱”的局面发生了明显转变。整合矿山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不断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废石废渣得到妥善处置并集中治理,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明显加强。“十一五”期间,全国煤炭百万吨死亡率由2005年的2.81下降到2010年的0.75,非煤矿山死亡人数下降了45.6%。广西平果铝土矿、云南昆阳磷矿等一批矿山整合后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方式,积极推进矿山复垦和生态恢复,被评为全国绿色矿山。
四是矿区和谐发展理念初步形成。各地在推进整合工作过程中,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协调各方利益,积极稳妥推进整合工作,确保矿区社会稳定;积极探索完善矿产开发收益分配制度,建立健全以工哺农、矿村共建机制,确保当地群众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长期受益。多数整合主体在矿山自身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用多种形式帮助矿区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山西省部分整合煤矿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投资解决荒山绿化、公路修建、电网改造升级、冬季用煤供暖等问题。云南省曲靖市全面推行矿村共建,实现了矿区秩序稳定与矿区群众受益的双赢。贵州省黔西南州、六盘水市一些矿山设立和谐矿区促进会、基金会,在安排村民就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村组经济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创造了明显的社会效益。
五是整合长效机制逐步完善。在整合过程中,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共同责任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加强监督检查,狠抓任务落实,形成了工作推动的合力。各地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挂牌督办责任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建实了政府牵头引导、部门协调联动的整合工作机制。全国稀土矿主产区建立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区域联合监管,初步形成“轻重并举、南北呼应、政府主导、区域联动”的新局面。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全面落实矿产资源规划,推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地质控矿因素、开发条件和市场需求,合理设置和投放矿业权,保障新设矿业权合理布局,已设矿业权不断调整优化,从源头上解决布局不合理问题,完善了整合长效机制;建立矿业权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全程管理;规范矿业权市场行为,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促进矿业权出让转让公开公平公正,初步形成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制度体系。
二、矿业权实地核查夯实矿产资源管理基础,提升管理能力
三年来,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累计投入人员2.8万人,野外实测累计投入测量设备1.2万台套,中央、地方和企业累计投入经费22.6亿元,于2010年底全面完成了各项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任务,有效地促进了矿业权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是获得全面系统、真实可靠的矿业权基础数据。通过核查,核实了近3.7万个探矿权和11万多个采矿权的登记数据,全面取得了全国14.9万个矿业权的拐点坐标数据,并实现了在1980西安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内的统一。实测编制了1.8万张重要探矿权勘查工程实际材料图和11万张采矿权开拓采掘工程分布图,编制了全国31个省(区、市)矿业权分布图。所有成果均数字化采集和处理,建成全国矿业权空间数据库,为科学管理矿业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建立了覆盖我国所有矿山的地质测量基础设施,为加强管理和提高服务水平奠定了重要基础。通过矿业权实地核查,全国共建立测量加密控制点4万多个,向矿区引入测量控制点16.5万个,露天采矿权埋设界桩24.3万个,建立了我国所有矿山的地质控制测量点体系,积累了一批重要基础地质测绘信息数据,实现了矿业权分布范围的准确清晰和数字化管理。以本次核查建立的控制点为基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矿业权人可以根据监管和生产要求,方便完成全国统一管理所需要的基础测绘工作,对全国矿山建设特别是基础测量薄弱地区的矿山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系统清理和纠正了矿业权发现的问题,维护了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不同时期管理要求不一、技术手段受限,矿业权基础数据历史欠账较多。相当数量的矿业权实际位置与发证位置不一致,产权关系不清,大量超层越界,引发矿业权纠纷。在矿业权实地核查过程中,对每一个矿业权边界范围逐一进行实地测量、清查核实;逐一核查矿业权人相关登记信息,查缺补漏,纠正错误。经过实地核查,共发现问题10.8万个,其中属于矿界位置方面的问题6.6万个。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核查成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分类,依法依规清理纠正,有效减少了矿业权权属纠纷,进一步规范了矿业权权属管理,维护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成果及时转化,完善了矿业权综合监管平台。核查成果全部数据“上图入库”,为矿业权有形市场“五公开”(申请在先、招拍挂、协议出让、探转采、转让)和矿业权登记信息公开查询提供了可靠的基础支撑。全国矿业权市场网今年4月开通以来,全国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矿业权出让转让公告、公示和公开项目1.1万项次,矿业权审批登记结果网上自动公告5.4万项,接受社会查询2.8万次。在湖北、重庆、四川等一些地方开展的成果应用试点中,以核查成果为基础,依靠信息化手段,破解了矿业权管理部省市县互联互通、矿山储量实时网上动态监管等一系列难题。云南、甘肃等省结合核查工作,清理注销了一批过期失效矿业权,解决了大量历史遗留问题,为整装勘查区矿业权的准确界定和地质找矿规划的合理编制奠定了基础。目前全国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已确立先由县级主管部门实地核查,而后登记发证的四级联动机制,并通过矿业权空间数据库与矿业权配号系统互联互通,充实改进了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和综合监管平台,推动了“一张图管矿”建设,促进了矿业权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
三、强化矿产资源管理,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矿业权实地核查两个专项工作共同的特点是工作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有关技术支撑单位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努力。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认真组织推进整合常态化管理,推广应用核查成果,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快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大力推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实施整合常态化管理,推动矿产开发结构持续调整优化
要巩固和扩大整合成果,进一步完善整合长效机制。一是继续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共同责任机制,促进矿产开发可持续健康发展。二是全面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持续优化勘查开采布局,进一步完善整合常态化管理机制,探索建立新立矿业权与深化整合减少矿业权等相互联动的新机制,在合理管控矿业权数量的同时,有效增加矿产资源供给,持续推动矿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三是认真落实优势矿产开采总量控制、分类调控和高污染矿产严格管控的政策,推动磷矿等地方优势矿产开发监管区域联动。四是探索推进矿业权人整合的新模式,深入推进稀土等矿产开发整合,做好整合常态化管理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重点领域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的衔接,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做好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转化运用,进一步夯实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
以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为基础,建立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动态更新机制,实现矿业权基础数据及时更新,管理系统及时完善。向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矿业权人移交成果数据,实现成果数据共享。做好基础控制点和界桩保护维护工作,充分发挥这些基础设施在矿山生产和日常监管中的作用。以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为基础,推进“矿政管理一张图”建设,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管平台。充分运用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做好宏观分析和战略研究,调整优化矿业权布局,保障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推进。
(三)强化监管调控能力,集中统一从严管矿
要进一步增强中央对矿产开发的调控能力,强化秩序监管,依法有序治矿。一是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清理各地出台的矿产资源管理政策,强化集中统一管理。二是科学界定风险高低,规范矿业权分类出让,严格准入退出,遏制矿业权炒作。三是从矿业权设置、出让、转让、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持续强化矿业权配号系统的监控作用,不断提升“制度+科技”的监管能力。四是实行全国矿产资源卫片执法全覆盖,构建“天上看、地上查、群众报、网上管”的立体监管网络。对勘查开采热点地区,加强监控;对秩序混乱、管理松弛的地区,实行矿业权区域限批。
(四)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和“矿山复绿”行动,进一步增强资源开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10月19日,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着力推进地质找矿新机制,打造以市场为导向的制度平台,调动全社会找矿力量,力争三年有重大进展、五年有重大突破、八到十年重塑矿产勘查开发格局。同时,部署开展全国“矿山复绿”行动,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彻底扭转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频发的被动局面。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土地复垦制度,大力发展绿色矿山。力争到2020年,大中型矿山企业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小型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条件严格规范管理。
(五)积极开展试点探索,不断健全完善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经济调节和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下一步,我们将商请相关部委,开展三项试点。一是开展经济调节手段综合改革试点。选择部分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开展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最低勘查投入等经济调节手段综合改革试点和示范基地建设。改进资源收益分配机制,将收益进一步向地方和基层倾斜。二是开展和谐矿区综合改革试点。构建矿产开发社会风险评估和听证制度,探索建立矿区群众共享资源开发利益新机制,强化矿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意识。三是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试点。发展矿产资源循环经济,完善综合利用经济调节手段,构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监管长效机制。
同志们,当前矿产资源管理正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责任重大,任务繁重,使命光荣。我们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的要求上来,坚定信心,锐意进取,乘势而上,主动作为,以持续创新不断推动矿产资源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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