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维修资金价格_天津维修基金标准2020
1.多地公共维修基金遭遇“提取难” 面临“维修高峰”考验
2.天津物业费3元合理吗
3.天津市南开区房管局
4.滨海新区住宅维修指导意见出台
5.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6.天津买房维修基金开吗
7.天津市二手房过户需要交维修基金吗
8.天津市公有旧住房出售办法(试行)
多地公共维修基金遭遇“提取难” 面临“维修高峰”考验
近日,央视《焦点访谈》披露,全国公共维修基金已超万亿元,但使用率极低。许多需要使用这笔钱维修建筑物共用部分的居民发现,“看起来很美”的 公共维修基金 却很难提取出来。迄今为止,这笔资金仍停留在“活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银行账户上。按照相应的通胀比例计算,它正在逐年缩水。此外,在我国城市房屋进入到15年的维修高峰期后,将逐渐面临维修资金“入不敷出”的巨大隐忧。专家呼吁,我国应未雨绸缪,加快建设房屋维修资金保值增值的完善体系,以面对即将到来的资金使用潮。
多地遭遇“提取难”
我国公共维修基金达到上万亿元,然而,这部分资金几乎都“沉睡”在当地银行的“活期账户”中
新城市花园是天津市南开区的一个小区,几千位居民中有很多老人和小孩。因9栋楼都是高层建筑,电梯是居民必不可少的出行工具。
最近一段时间,电梯总是出现问题。维修工人在检查后证实,这部电梯的电缆已坏,小区其他15部电梯也出现严重磨损,需要更换很多零件。居民找到小区物业维修,物业却表示,这个维修他们无法负责。
对于买过房的人来说,公共维修基金并不陌生。它是按建设部相关规定,由开发商和购房人在买房时缴纳的,用于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某些地方规定为购房款的2%。按照国家住建部相关法律规定,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归全体业主共有,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的,由物业暂时代管,原则上不能动用;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业委会接管。
然而,新城市花园业委会主任郭绍丽也在为小区的大修问题犯愁。目前,公共维修基金账面上有几百万元,来修理损毁的公共设施不成问题,然而这笔钱却动不了。
郭绍丽说,公共维修基金的动用,第一个条件是必须缴齐才能使用,但小区的缴纳比例数不够,现在416户居民有一半没有缴纳。
这样的情况,在全国各地广泛存在。而启动公共维修基金,也需由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据媒体报道,业主不同意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的原因,主要有三类。一是物业公司工作透明度不够;二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三是业主怕用完了基金难再集。
按照规定,公共维修基金用了70%就需重新集资,但大多数业主并不愿意掏钱,毕竟没有机构监督这笔钱如何使用。这也是房屋公共维修基金长时间无法被正常使用的一个原因。而现实中,也有人打起了这笔巨额资金的算盘。
2005年5月,北京斯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经理韩启才伙同老总王民杰,取收款不入账等手段,截留该公司代收的“置业家苑项目”业主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物业费等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王民杰个人控制的公司。
2012年12月,韩启才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此案也成为北京最大一起涉及业主公共维修基金被挪用的案件。
来自各地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7月,北京缴存公共维修基金348.1亿元,使用5.38亿元,使用率1.55%;截至2012年10月,广州市缴存约81亿元、使用8000万元,使用率0.99%;截至2012年1月,天津市缴存145.4亿元,使用仅7753.5万元,使用率0.53%。浙江大学博士杨天保作过这样的估计:我国目前有660个城市,即便按照每个城市10亿元的平均房屋维修资金沉淀计算,总额超过6600亿元,而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杭州等一线城市的房屋维修资金数量巨大,由此推断,我国公共维修基金达到上万亿元。
然而,这部分资金几乎都停留在当地银行的“活期账户”中。即便是金融体系较为发达的广州,这笔资金也仅仅是允许停留在3个月的银行短期账户中。
广西银监局监管部门一位欧处长表示,银行将此类资金停放在活期对公账户的核心原因在于:支付利息低,但可调动的额度很高,也就是高利用度的“睡眠资金”。
面临“维修高峰”考验
新加坡国际大学客座教授郑伟军用“跑不赢‘通胀率’,抵不了‘维修费’”来描述中国多个城市公共维修基金的尴尬
在许多国家,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共维修基金,其前提是业主委员会民主表决产生。而这一过程也受到业主、等各方监督。
如今,中国的业主委员会机制很不完善,很多小区都没有,其法律地位和责任也不明确。
有评论认为,归根结底还是制度设计不合理———买房的时候,硬性要求必须交,一旦使用却面临各种各样看不见的成本,比如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需要有业委会批准等条款。另一方面,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比例也被视为一个问题。
在广西为多家电梯提供维修服务的养护专业人士周杰说:“从长远上看,1500万元的房屋维修资金,甚至不够抵入住15年后的日常电梯保养费。”
15年,恰恰是电梯房电梯的“生命大限”。这意味即便是业主都同意全额缴纳房屋维修资金,进入第8年之后,原有资金也无法满足电梯维修费用,更不用说配电房、地下车库、游泳池等设施了。
“对于普通业主而言,上万亿的资金都是停留在活期账户中,只能为银行提供‘存贷比’服务,无法给出资方带来相应的收益,无论如何都是不公平的。”郑伟军说。
在美国,公共维修资金的管理取市场化操作。业主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基金公司负责管理。如果房屋需要维修,就由物业公司报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到市场上寻找维修公司进行维修。资金闲置期,在留足15%的资金后,可以借支的方式借给世界银行等大银行,银行要付给基金公司利息。
在新加坡,如果业主无力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物业管理公约的规定,业主的房子就不能进入市场交易,直到业主补齐这笔费用为止。
在日本,维修资金包含在房价中,由开发商全程负责房屋维修,房屋是终身保修。
北京市住建委曾公开表示,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取使用维修资金的手续可以再简化。但由于没有完备的相关法律保障,简化程序并非一朝一夕之事。
待解的“责任悬空”
在各地不断探索如何更好使用公共维修基金同时,尚有大量老旧房屋成为公共维修基金的空白区域
为了更好地使用公共维修基金,多地都在不断地探索。
浙江省日前出台新规,规定公示公共维修方案以后,只要反对的业主,不超过三分之一就算通过。
北京市也出台新规———居民房屋如果因为暴雨造成漏雨,可以紧急启用公共维修基金,无需再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青岛市规定,市民已购买产权的房屋在动用房屋维修金时并不需要所有邻居签字,进行预算后进行公示,如果没有居民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则可使用。这样就绕过了“需再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要求。
而在各地不断探索如何更好地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同时,尚有大量老旧房屋成为公共维修基金的空白区域———由于种种原因,业主并未缴纳这样一笔费用。
在专家看来,进入房屋维修集中期后,小区申请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既然负有监管责任,就应该不仅只保证钱的安全,更应该保障全体业主的安全。若因开发商的原因无法使用公共维修基金,就应由监管部门来督促开发商履行义务。
“这件事本来应该由牵头拍板决定,现在的问题是没有人愿意承担责任。只有来担当决策机构才能实现真正的程序简化。”中国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舒可心表示。
“如果都交付给进行决策,也与物权法产生矛盾,因为钱归根结底是业主的。”北京首一业主大会工作辅导中心理事长张大宪表示。
在不认同挑头决策的同时,他亦不认可使用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方式,“如果用第三方评估机构提取,则需要支付手续费,业主的利益会有所损失,所以还应尽快立法,明确什么情况下业主有决定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的自主权,到什么程度可让介入”。
而对于“跑不赢通胀率”的问题,常年从事社区金融问题研究的专家徐大克认为,这笔巨额资金与其说是“睡眠资金”,不如称为“梦游资金”更为妥当。
对于作为出资方的普通业主而言,这笔资金确实是“沉睡”在“活期账户”上,但银行及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却通过各种方式,利用杠杆效应充分调动了这笔资金,也就是说,即便是“沉睡”,也是在沉睡中“梦游”,而且创造了巨大的增值空间。
多位专家学者表示,“梦游资金”的保值增值模式是显而易见的。
郑伟军建议,以城市为单位进行统一协调,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刀刃上,更需要尽快在摸清家底的情况下,建立全国统一的管理体系。
天津物业费3元合理吗
法律分析:天津物业费3元合理。按照新的天津市物业费指导价标准,不含电梯费用的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米1.2元,电梯费另行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天津市南开区房管局
天津市南开区房管局是南开区的一级部门,主要负责南开区房屋管理工作,如房产登记、房屋质量监管、物业管理等。
天津市南开区房管局是南开区设立的一级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南开区的房屋管理政策,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住房权益。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房屋管理方案、规划、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组织实施各项房屋管理制度。2. 负责房屋交易的登记及备案。3. 负责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公共建筑等房屋质量监管,持续加强房屋质量监管工作力度。4. 主持编制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指导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管理。5. 组织调查、研究、分析和预测有关城镇房地产政策和市场的信息,制定南开区的房地产经济政策和调控措施。6. 负责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危险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作。7. 负责维护城市建设规划秩序, 监督、管理、指导、维护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南开区房管局有哪些重要的法律法规依据?南开区房管局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其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此外,根据《天津市南开区房屋管理条例》,南开区房管局还需要制定和执行南开区的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南开区房管局是南开区设立的一级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和执行南开区的房屋管理政策,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住房权益。南开区房管局的工作十分重要,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稳妥推进各项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由国家法律规定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滨海新区住宅维修指导意见出台
近日,滨海新区住建委发布《关于征求对<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上既有住宅维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的通告》。
为及时解决居民住宅房屋渗漏、排水管道堵塞渗漏、外檐(阳台拦板)脱落等居民诉求集中的房屋维修问题,我委起草了《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上既有住宅维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见附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8月23日9:30至2022年9月6日17:30期间,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bhzjwwygls0@tj.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上既有住宅维修工作的指导意见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上既有住宅维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上既有住宅
维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解决滨海新区房屋修缮类重点民生诉求的工作要求,及时解决屋面和外墙渗漏、外墙脱落、排水管道破裂漏水、阳台栏板脱落等居民诉求集中的房屋维修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滨海新区城镇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的既有住宅(以下简称城镇住宅)维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各方维修责任
城镇住宅维修责任,质量保修期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等,承担保修责任。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或工程施工单位实施维修的,在维修完成后应当与相关业主签订再保修协议,明确再保修期限并承担保修责任。质量保修期外的,根据住宅不同产权性质、不同管理方式来确定:
(一)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的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内的维修事项由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承担,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维修事项由业主个人承担。房屋质量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符合使用房屋维修资金条件的,按程序申请房屋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对于未建立房屋维修资金或者房屋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城镇住宅项目,各开发区、各街镇应指导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履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业主筹集补建,或者直接向相关受益业主分摊筹集维修费用。
(二)直管公房。公产民用住房未售前,房屋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和相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应分摊的费用由产权单位负责承担;房屋售出后,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由相关业主承担,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拥有住房建筑面积份额分摊,从公产民用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业主按照拥有住房建筑面积份额分摊支付。
(三)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产及单位产),房屋维修、更新应分摊的费用由产权单位负责承担。整幢可售公有住房全部出售前,该幢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由售房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原产权单位将“三供一业”移交给相关街道的,房屋产权人应向所属街道提出维修申请,由街道按照相关规定提取维修基金进行维修。
(四)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出售前为直管公产、单位产)业主与售房单位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协议起一年内,其房屋原有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由售房单位负责保修,相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应分摊的费用由售房单位负责承担。
保修期满后,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责任和费用由业主自行负责和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责任由相关业主承担;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拥有住房建筑面积份额分摊,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业主按照拥有住房建筑面积份额分摊支付。
整幢可售公有住房全部出售后,业主应当委托社会化、专业化维修公司或者原售房单位(以下统称维修管理单位)负责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该幢房屋中的不可售住房权利人作为单一业主,承担相关责任。
(五)城镇私有平房。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维修责任。城镇“困难户、五保户”的住宅维修工作,根据相关政策由区民政部门确认,维修费用由属地街镇协调解决。
专业经营单位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承担专业管线、设施维修责任。
因周边施工造成城镇住宅地基下沉、墙体开裂变形等损伤的,应由房屋产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委托鉴定,根据鉴定报告的结论,由造成损伤的责任单位承担鉴定费用和维修责任。
因城镇住宅使用人使用不当或违法违规装饰装修造成住宅需要维修的,或者自行更换外窗等设施的,相应维修责任由使用人承担。
二、落实合理使用和检查维护责任
(一)城镇住宅业主、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建筑,不得故意损坏住宅及设施,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等管线,不得向排水管道投放杂物,室内厨卫装修不得破坏防水层,不得违规出租房屋。
(二)城镇住宅所有权人、管理人(包括物业服务人和已售公房的原产权单位)和供暖、燃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切实履行检查维护责任,发现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问题时,有权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应当及时向属地街镇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建立维修与应急抢修相结合的维修机制。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应根据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和实际状况做好总体维修,并根据上年度的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结果安排本年度维修,对于需要维修的应在汛期到来之前完成维修。
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在汛期到来之前对屋面防水、外墙、阳台板和雨水落水管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
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应根据排水主管道老化程度和管道堵塞情况,取高压冲洗法等进行定期维修。出现突发情况时,应及时维修。
2.各开发区、各街镇做好城镇住宅应急抢修职责突发情况的应对工作。城镇住宅发生屋面和外墙渗漏、外墙脱落、排水管道破裂漏水、阳台栏板脱落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情形的,各开发区、各街镇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及时维修。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不及时维修的,有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由各开发区、各街镇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抢修,工程经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等验收合格后,抢修费用从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中列支。没有建立房屋维修资金的,各开发区、各街镇应当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共同查勘、协调处理,召开街镇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维修方案,立即组织相关抢险队伍进行应急抢修,应急抢修的费用按照工程造价定额确定,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加强维修工作监督管理
(一)区住房建设委加强城镇住宅维修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综合协调的工作机制,组织各开发区、各街镇和各行业管理部门协调做好房屋维修工作。
(二)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工信局、区文旅局和区国资委应当督促专业经营单位落实专业管线及设施维修督导责任。区国资委、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住房建设委督促公房管理单位落实维修责任。
(三)区住房建设委、各开发区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住宅房屋质量保修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各开发区、各街镇督促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专业经营单位落实各方责任,会同居民委员会调处住宅维修过程中业主(使用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各街镇用好“吹哨报到”机制,及时解决城镇住宅维修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于不及时申请房屋维修资金或申请过程中拖延、扯皮的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及时组织约谈整改;对于在房屋维修工作中严重不履职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依规组织改选。区住房建设委依法依规做好房屋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的政策指导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房屋维修机制。各开发区、各街镇将城镇国有土地上既有住宅维修工作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业主主责,管理人、使用人、专业经营单位各负其责,邻里之间友好协商,社会力量参与的维修机制,努力实现既依法依规,又能快速维修。
(二)加强工作督导。各开发区、各街镇和区住房建设委要对诉求集中小区管理人加强督导,协调落实房屋维修的主体责任。针对城镇住宅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急维修不及时,拒不履行维修责任,导致业主反映问题较多的,及时约谈整改。
(三)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开发区、区住建委和各街镇定期组织对房屋安全使用与维修的宣传和培训,认真梳理属地房屋维修的典型案例,强化正向引导,落实各方责任。
(四)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各开发区、各街镇和有关责任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指导意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区有关部门加强对住宅维修工作的监督,将此工作作为社区治理工作考核重要内容,纳入“三考合一”范围。
来源:滨海发布?滨海视窗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如下:
1、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2、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3、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4、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5、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6、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7、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8、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9、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10、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综上所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天津买房维修基金开吗
不开。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由于维修资金并不涉及到相关税费的征收,所以交纳住房维修基金并不需要开具,开发商可以开维修专用的票据。维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
天津市二手房过户需要交维修基金吗
二手房过户不需要交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是购买一手新房时候业主必须缴纳,缴纳完毕维修基金和契税,才可以办理新房房产证,
二手房在办理完毕房产证过户之后,可以办理维修基金过户。
维修资金(maintenance fund)又称“公共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使用的资金。维修资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资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资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资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天津市公有旧住房出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逐步推行住房商品化,鼓励职工购买住房,加快住房资金循环,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公有旧住房(含单位自有产)向个人出售,均按本办法执行。
公有旧住房系指房改方案实施前已分配给职工住用的公有住房。第三条 凡属建筑基本完好、产权无纠纷的公有旧住房,均可向职工出售。但已列入旧区改造规划的、主要交通干线临街的、具有历史文物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代管和外产房屋等不得出售。第四条 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必须是现房屋承租人,有租赁合同、有当地常住户口和本人工作单位证明,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购房事宜。第五条 出售公有旧住房按建筑面积计算,售价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扣计算,并以房屋座落地段、楼层、朝向等条件为调剂因素评估实际售价。
旧房的重置价以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的标准房价为准。房屋成新按《房屋新旧率计算表》(附件二)结合《房屋新旧程度评定标准》(附件一)评定。第六条 出售公有旧住房,须由产权单位向房屋所在区、县房改办申报出售,经审核批准发给《出售住房许可证》后,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办理价格评估、成交等手续。第七条 购买旧住房应一次付清房款。一次付款有困难的,可向房改金融机构申请抵押,但必须先储蓄售价的30%。第八条 单位自管产旧房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可以分期付款,首次交款不得少于房价的30%,每多交10%,可以减收2%。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十年。第九条 一次自费付清房款的,在售价的基础上减收20%。
申请抵押购房的,不享受减收20%的待遇。第十条 职工首次购买公有旧住房用于自住的免交房产税和契税。出售公有旧住房免交营业税。第十一条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按私产管理,可以依法占有、使用和继承,不得赠与他人。全部交清房款的,产权证件发给购房人;分期付款或的,产权证件由售房单位或单位保存,待交清欠款后退给购房人。拥有部分产权的,应在房屋产权证书上注明购房人的产权份额。产权份额按综合造价与实际售价的比例计算。第十二条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五年内不准出售。五年后出售的,所得价款在扣除有关税费后,按产权份额与原产权单位分配。五年内确需要出售的,由原售房单位或房管部门原价收购。分期付款尚未交清欠款的,不得出售。第十三条 单位出售房屋后,对保留产权的部分,仍可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第十四条 售房单位应从售房款中提取10%作为已售房屋的公用部位维修基金;购房人应预交相当于购房价款1%的资金作为公用部位的维修资金。以上资金均暂由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管理和监督使用。第十五条 出售公有旧住房回收的资金,作为售房单位的住房基金存入建设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专项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擅自降低房屋售价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的,视情节追究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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